天然氣(MMBtu)
| 商品名稱 | 天然氣(MMBtu) |
| 交易單位 | 百萬英熱(MMBtu) |
| 報價單位 | 元/百萬英熱(MMBtu) |
| 交易及結算手續(xù)費 | 買賣雙方與交易中心另行協(xié)商 |
| 交收手續(xù)費 | 買賣雙方與交易中心另行協(xié)商 |
| 交易時間 | 每交易日9:00~16:30 |
| 履約擔保金 | 10% |
| 商品質量 | 以雙方達成的合同約定為準 |
| 磅差 | 以雙方達成的合同約定為準 |
| 交收地點 | 全國的LNG接收站 |
(一) 參與交易范圍
本品種商品為跨境商品品種,僅限于買方為境內、賣方為境外的專業(yè)交易商參與天然氣現(xiàn)貨交易。專業(yè)交易商應確保其具備購買或銷售跨境商品的資質和條件,并且應遵守跨境商品貿易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二) 交收模式
本商品品種適用“線上結算、線下交收”的交收模式。即掛單、摘單、合同成交、貨款結算等環(huán)節(jié)通過交易中心系統(tǒng)進行;商品交付(包括海關報關等)由買賣雙方線下自行開展和完成。
(三) 商品交收期限
1、 參與商掛牌時可約定補齊貨款截止日期、交貨截止日期,補齊貨款截止日期、交貨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掛牌之日后的100個自然日。
2、 最終結算截止日:買賣雙方可約定最終結算截止日,該日期不得早于補齊貨款截止日和交貨截止日,買賣雙方應在該約定的截止日23:59前完成合同最終多退少補的結算義務。暫定價交易交收業(yè)務功能下,買賣雙方應在該截止日閉市前完成確定價的錄入與確認。
3、 買方補齊貨款:買方應在雙方商品購銷合同約定截止日16:45之前通過交易中心系統(tǒng)補至合同成交金額(合同實際金額未確定時),或合同成交金額與合同實際金額兩者較小值(合同實際金額確定時)。
4、 賣方交貨:賣方應在雙方商品購銷合同約定截止日22:00前在掛牌約定地點向買方完成交付全部已成交商品,并在交易中心系統(tǒng)中提交實際發(fā)貨數(shù)量。
5、 買方收貨:買方須在賣方提交全部實際發(fā)貨數(shù)量之日后第30個交易日22:00前確認收貨或提出收貨異議,逾期未確認收貨且未提出收貨異議的,視為買方確認收貨無誤,交易中心系統(tǒng)將自動確認收貨,買方確認收貨或交易中心系統(tǒng)自動確認收貨后交易中心按照本公告公布的資金結算流程向賣方劃付全額貨款。
(四) 資金結算
本商品品種項下的貨款支付涉及到跨境資金劃付,交易中心將在其指定銀行開立專用賬戶并依托該專用賬戶完成跨境資金的劃付,并由交易中心指定銀行負責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tǒng)報送跨境付款信息。參與商跨境資金結算流程如下:
1、 入金:境內買方參與商通過線下網銀轉賬方式將貨款匯入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專用賬戶,完成入金操作。交易中心在收到境內買方參與商或銀行的入金到賬的通知后,在交易中心系統(tǒng)中為境內買方參與商結算賬戶進行相應的簿記。
2、 貨款支付:境內買方參與商通過交易中心系統(tǒng)向境外賣方參與商結算賬戶劃付貨款。
3、 出金:交易中心根據境外賣方參與商的出金申請,將境外賣方參與商結算賬戶中收取的貨款通過交易中心指定銀行專用賬戶劃轉到境外賣方參與商的境外人民幣賬戶。
4、 申報:交易中心指定銀行根據境內買方參與商以及交易中心提交的資料,以境內買方參與商為申報主體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參與商同意相關交易的結算及資金劃轉將僅根據交易中心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雙方在交易中心線上簽署的商品購銷合同約定予以執(zhí)行。
由于跨境交易的特殊性,交易雙方應根據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銀行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參與商基本信息、交易信息、證明材料(如合同、發(fā)票、報關單等)等。同時,交易雙方同意并授權交易中心可以根據指定銀行和/或監(jiān)管部門的要求,由交易中心向指定銀行和/或監(jiān)管部門提供前述相關資料和信息以及在交易中心平臺產生的跨境交易相關數(shù)據。
交易雙方承諾并保證其向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銀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法、有效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交易雙方對其提供的資料和信息承擔完全的責任。 如前述資料發(fā)生任何變化,應及時通知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銀行。
如因交易一方未按要求提供資料和信息,或提供的資料或信息的不一致、不真實、不準確、不合法、不完整、存在效力瑕疵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該方承擔,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五) 商品交付方式
1、 賣方須于成交之日在約定地點按約定方式向買方交付約定商品。
2、 賣方交付的商品需符合交易中心規(guī)定及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
(六) 定向掛牌
買賣雙方可在定向掛牌中約定對履約擔保金比例進行調整,在原有履約擔保金比例的基礎上調整范圍為-10%~+10% 。
(七) 信用保障安排
在不與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相沖突的前提下,為擔保交易的履行,交易雙方可以另行達成相關信用保障安排(如開具信用證等),并在發(fā)生違約情形時根據前述信用保障安排的具體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八) 風險提示
1、 交易中心系統(tǒng)中記錄的買賣雙方就其簽署的商品購銷合同的履行達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掛牌信息、額外條款或備注)構成商品購銷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商品購銷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該等交易信息不得與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商品購銷合同的約定相沖突。如發(fā)生沖突,以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商品購銷合同的約定為準,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關規(guī)則、細則、管理辦法、規(guī)定、指引、公告等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時的修訂、補充與變更。
2、 本商品品種的交易允許交易雙方在定向掛牌時自行約定履約擔保金比例。由于交易對手方違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購銷合同項下的義務、責任,可能影響交易的完成,進而可能導致參與商遭受損失。如一方發(fā)生商品購銷合同項下所規(guī)定的違約行為,交易中心將有權判定該方違約并將違約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約擔保金(若有)直接劃扣給非違約方。違約方提供的履約擔保金不足以支付所有違約金的,非違約方有權在線下繼續(xù)向違約方進行追索,由此引發(fā)的任何爭議和索賠,由買賣雙方線下自行協(xié)商解決,交易中心不參與爭議調解且不承擔任何責任。請各參與商充分了解和評估交易風險,慎重決定是否參與相關交易,做好風險控制和財務安排。
3、 買方應當盡快驗貨并在完成驗貨后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通過交易中心系統(tǒng)確認收貨。如買方對交收商品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交易中心提出異議,否則系統(tǒng)將自動確認收貨。買方確認收貨或視為系統(tǒng)自動確認收貨的,即視為買方已確認從賣方處收訖商品,商品質量、數(shù)量、重量及隨附單證等不存在瑕疵,并且交易中心有權根據賣方的指令執(zhí)行資金劃付。如雙方后續(xù)引發(fā)任何爭議或索賠,由買賣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決,交易中心不因其按賣方指令進行資金劃付而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