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津
| 商品名稱 | CU津 |
| 交易單位(凈重) | 100噸 |
| 報價單位 | 元/噸 |
| 交易及結算手續(xù)費 | 2元/噸(僅摘牌方支付) |
| 交收手續(xù)費 | 免收 |
|
交易時間 |
每交易日9:00~16: 30 |
|
履約擔保金 |
5% |
|
開票保證金 |
12% |
|
商品質量、規(guī)格及牌號 |
符合國標GB/T467-2010中1號標準銅(Cu-CATH-2)規(guī)定;符合國標GB/T467-2010中A級銅(Cu-CATH-1)規(guī)定;符合BS EN 1978:1998中A級銅(Cu-CATH-1)規(guī)定;符合ASTM B115-10中A級銅(Cu-CATH-1)規(guī)定 |
|
溢短 |
±6% |
|
磅差 |
±1‰ |
| 倉單有效期 | 無 |
| 交收標的 | 倉庫倉單 |
(一) 商品交收模式
1、 品種適用“線上結算、線上交收”的交收模式。即掛單、摘單、合同成交、倉單過戶、資金結算、發(fā)票流轉等交易環(huán)節(jié)通過交易中心系統(tǒng)達成。
2、 賣方應以倉庫標準倉單作為履約擔保,交易中心將對倉庫標準倉單進行凍結;賣方以資金作為履約擔保的,交易中心將對資金進行凍結。
(二) 商品交收期限
1、 參與商掛牌時可約定補齊貨款截止日期、交貨截止日期、開票截止日期,補齊貨款截止日期、交貨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掛牌之日后的60個自然日,開票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掛牌之日后的120個自然日。
2、 買方補齊貨款:買方須在掛牌約定的補齊貨款截止日期16:45前補齊至合同成交金額或合同實際金額(如有)。暫定價業(yè)務功能下,買方須在掛牌約定的補齊貨款截止日期16:45前補齊至合同成交金額與合同實際金額(如有)兩者較小值。
3、 賣方交貨:賣方須在掛牌約定的交貨截止日期22:00之前通過交易中心提交全部倉單。賣方以資金作為履約擔保的,在交易達成后,可通過交易中心系統(tǒng)分批提交倉單,但最遲需在掛牌約定的交貨截止日期前完成提交全部倉單,否則構成交收違約,需承擔交收違約責任。
4、 最終結算截止日:暫定價交易交收業(yè)務功能下,買賣雙方還需在掛牌時約定“最終結算截止日”。該日期不得早于買方補齊貨款截止日和賣方交貨截止日。買賣雙方應在該約定的截止日閉市前完成確定價的錄入與確認,并在該截止日23:59前完成合同最終多退少補的結算義務。
5、 賣方開票:賣方應在雙方交貨交款后第60個交易日或商品購銷合同約定截止日16:45前開具并寄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暫定價交易交收業(yè)務功能下,賣方須在“最終結算實際完成日”(指最終補款/退款實際完成日)后第60個交易日或雙方約定的開票截止日期16:45前開具并寄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通過交易系統(tǒng)完成開票。
6、 買方驗票:如選擇了“買方手動確認”的發(fā)票確認方式,買方須在賣方開票后5個交易日16:45前確認驗票; 如選擇了“到期系統(tǒng)自動確認”的發(fā)票確認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統(tǒng)在其未在賣方開票后5個交易日的16:45前手動確認發(fā)票且未按業(yè)務規(guī)則向交易中心提出異議時,由交易中心系統(tǒng)自動確認其收訖發(fā)票。
7、 上述倉單的倉儲費應由賣方付至倉庫標準倉單提交當日,由次日起由買方付倉儲費(如交收不成功,則繼續(xù)由賣方付倉儲費)。
8、 違約金
交收違約金:合同金額的5%
開票違約金:貨款金額的12%
(三) 定向掛牌
買賣雙方可在定向掛牌中約定對履約擔保金比例進行調整,在交易參數(shù)中履約擔保金比例的基礎上調整范圍為-5%~+5% 。
(四) 開票保證金比例
買賣雙方可在掛牌中約定對開票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在原有開票保證金比例的基礎上調整范圍為-12%~+12% 。
(五) 風險提示
1、 交易中心系統(tǒng)中記錄的買賣雙方就其簽署的商品購銷合同的履行達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掛牌信息、額外條款或備注)構成商品購銷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商品購銷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該等交易信息不得與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商品購銷合同的約定相沖突。如發(fā)生沖突,以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商品購銷合同的約定為準,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關規(guī)則、細則、管理辦法、規(guī)定、指引、公告等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時的修訂、補充與變更。
2、 本商品品種的交易允許交易雙方自行約定開票保證金比例,并且允許交易雙方在定向掛牌時自行約定履約擔保金比例。由于交易對手方違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購銷合同項下的義務、責任,可能影響交易的完成,進而可能導致參與商遭受損失。如一方發(fā)生商品購銷合同項下所規(guī)定的違約行為,交易中心將有權判定該方違約并將違約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約擔保金/開票保證金(若有)直接劃扣給非違約方。違約方提供的履約擔保金/開票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所有違約金的,非違約方有權在線下繼續(xù)向違約方進行追索,由此引發(fā)的任何爭議和索賠,由買賣雙方線下自行協(xié)商解決,交易中心不參與爭議調解。請各參與商充分了解和評估交易風險,慎重決定是否參與相關交易,做好風險控制和財務安排。
(六) 倉單商品標準
1、 倉單所載商品重量為凈重,交易、交收、結算均以商品凈重進行。
2、 每一倉單的電解銅,必須是由同一生產廠家生產、同一牌號、同一注冊商標、同一包裝規(guī)格的商品組成。
3、 國產商品須附有原廠質量證明書;進口商品應當提供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指定交收倉庫審定合格為有效。
4、 同一倉單的電解銅如由不同生產日期的商品組成,該張倉單的商品生產日期取最早那批商品對應的生產日期。
5、 賣方須承擔商品交付之前(含當日)的運雜費和倉儲保管費用(如有),以及商品交付過程中因包裝破損等可能產生的更換包裝費用。
| 機構名稱 | 聯(lián)系人 | 聯(lián)系方式 |
| 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 張孝榆 | 021-60645320/18721726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