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轉基因大豆CFR
| 交易品種名稱 | 阿根廷轉基因大豆CFR |
| 產地 | 阿根廷 |
| 質量標準及質量扣款條款 | 通用質量標準及質量扣款參見本公告附件《阿根廷轉基因大豆CFR購銷通則》(以下簡稱“《購銷通則》”)。如有額外質量和扣款要求的,由參與商在掛牌時另行約定,有另行約定的從另行約定。 |
| 交易單位 | 噸(1公噸等于36.7433蒲式耳) |
| 報價單位 | 元/噸 |
| 適用國際貿易術語 | CFR (Incoterm 2020),卸貨港由參與商在掛牌時指定 |
| 交易及結算手續(xù)費 | 手續(xù)費暫免,直至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
| 交收手續(xù)費 | 手續(xù)費暫免,直至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
| 交易時間 | 每交易日9:00~16:30 |
| 履約擔保金 | 5%,在掛牌和摘牌時凍結 |
| 溢短 | ±10% |
(一) 資質條件
1. 本品種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如需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為本公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參與商應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保其按時取得并持續(xù)具備進口商品的全部必備資質、證照和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農業(yè)農村部(例如《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商務部以及海關等相關部門要求獲得或辦理的資質、證照或審批備案手續(xù)。
2. 參與商應充分知悉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轉基因大豆的交易、進口、流通、存儲、加工等有嚴格的監(jiān)管要求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中心達成交易并簽署購銷合同之前即需獲得中國法律法規(guī)所要求的資質、證照。參與商應在交易中心達成交易前主動在交易中心系統上傳或配合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其所須取得的資質證照或相關證明材料。
3. 參加本品種交易的境外參與商應確保其符合其所在國家或地區(qū)對其在交易中心參與本品種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
(二) 結算及交收模式
本商品品種僅適用于“線上結算、線下交收”的結算交收模式。即掛單、摘單、合同成交、貨款結算環(huán)節(jié)通過交易中心系統進行;商品交付(包括海關報關(如涉及)等)由買賣雙方線下自行開展和完成。有關商品檢驗以及質檢機構的規(guī)則詳見《購銷通則》,如交易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三) 一口價與暫定價功能
1. 掛牌方可采用一口價與暫定價兩種掛牌方式。
2. 參與商采用一口價掛牌的,摘牌后即生成《商品購銷合同》,合同成交價格為合同最終結算單價,合同成交價格乘以成交數量,即為“合同成交金額”。合同成交價格乘以買方確認的提單數量為買方通過交易中心系統應當向賣方支付的全部貨款(以下簡稱“合同實際金額”)。
3. 參與商采用暫定價掛牌的,達成《商品購銷合同》時的成交價格為暫定價格,暫定價可以根據買賣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調整以達成確定價格。確定價格由一方參與商錄入、另一方確認后方可生效。暫定價乘以成交數量,即為“合同成交金額”。確定價格乘以買方確認的提單數量為買方通過交易中心系統應當向賣方支付的全部貨款(以下簡稱“合同實際金額”)。
參與商采用暫定價掛牌的,交易雙方可另行約定確定價格的確認機制以及確定價格是否含質量扣款、裝船延期費、卸貨港調整、速遣/滯期費、船齡老齡險等相關費用,但交易中心最終將僅按雙方在交易中心系統進行確認的確定價格執(zhí)行貨款的結算;確定價格一經雙方確認后,雙方如仍存在其他未結費用,需雙方自行線下結算。
有關暫定價業(yè)務功能的具體詳情請見交易中心于2020年9月25日于官網及系統發(fā)布的《關于推出暫定價交易交收業(yè)務功能的公告》。
(四)資金結算
本商品品種項下的貨款支付如涉及到跨境資金劃付的,交易中心將在其指定銀行開立專用賬戶并依托該專用賬戶完成跨境資金的劃付,并由該指定銀行負責進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報送和國際收支申報。參與商跨境資金結算流程如下:
1. 資金轉入:買方參與商通過網銀或其他付款方式將貨款匯入交易中心指定銀行專用賬戶,完成資金轉入操作。交易中心在收到買方參與商轉入的資金后,在交易中心系統中為買方參與商結算賬戶進行相應的簿記。
2. 貨款支付:
(1)買方參與商通過交易中心系統向賣方參與商劃付貨款,并且境內參與商就貨款收付應根據交易中心和其指定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2)交易中心根據買方參與商支付貨款的指令和操作,將買方參與商支付的貨款通過交易中心指定銀行專用賬戶劃轉到賣方參與商的銀行賬戶。
重要提示:
(1)交易中心或指定銀行無法確保資金即時或當日到賬,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資金無法跨境支付,交易中心將與指定銀行和相關交易雙方另行協商資金支付事宜。
(2)賣方參與商須在交易中心指定銀行完成跨境資金支付后的5個交易日內,在交易中心系統完成資金到賬確認操作,否則交易中心系統將進行自動確認到賬。
3. 申報:交易中心指定銀行根據境內參與商以及交易中心提交的資料及具體的交易結算信息,按照“場內清算模式下現貨交易所涉外交易”的申報方式,以交易中心為申報主體,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報送。如上述申報方式發(fā)生變化,交易中心指定銀行將按照監(jiān)管部門要求的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參與商認可交易中心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雙方在交易中心線上簽署的《商品購銷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同意根據前述業(yè)務規(guī)則和《商品購銷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在交易中心平臺上的交易結算和資金劃轉。
由于跨境資金結算的特殊性,交易雙方應根據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銀行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參與商基本信息、交易信息、證明材料(如合同、發(fā)票、報關單或提單(如有))等。同時,交易雙方同意并授權交易中心可以根據指定銀行和/或監(jiān)管部門的要求,由交易中心向指定銀行和/或監(jiān)管部門提供前述相關資料和信息以及在交易中心平臺產生的交易相關數據。
交易雙方承諾并保證其向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銀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所有該等材料所基于的交易基礎是真實、合法的,不存在任何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交易雙方對其提供的資料和信息承擔所有責任。如前述資料發(fā)生任何變化,應及時通知交易中心和/或指定銀行。
如因交易一方未按要求提供資料和信息,或因提供的資料或信息的不一致、不真實、不準確、不合法、不完整、存在效力瑕疵等,以及所有該等資料所基于的交易基礎不真實、不合法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該方承擔,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如由于指定銀行的原因(如銀行系統中斷等)導致資金無法跨境支付并給參與商造成損失,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如交易涉及離岸轉手買賣、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交易雙方、指定銀行與交易中心應遵守《經常項目外匯業(yè)務指引》《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等相關政策法規(guī)關于跨境結算、國際收支申報等事項的有關規(guī)定。
(五) 裝運港、卸貨港、預計到港日期以及裝運安排
1. 參與商掛牌時填寫裝運港、卸貨港和預計到港日期。其中,卸貨港在系統和《商品購銷合同》附件中對應的表述為“交收地”。
卸貨港為中國的,以寧波為界限,寧波港及寧波港以北港口為中國北方港,寧波港以南港口為中國南方港。
若后續(xù)需要調整卸貨港的,需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 裝運安排以及裝船延期費、速遣/滯期費、船齡老齡險等相關費用詳見《購銷通則》,如交易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六) 合同交收期限與合同執(zhí)行
1、 參與商掛牌時可指定如下交收截止期限:
(1)“交貨截止時間”在系統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雙方約定的最晚裝船日期(最早裝船日期可在掛牌時約定)。
(2)“補齊貨款截止時間”在系統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買方在交易中心系統的結算賬戶內完成貨款凍結的最晚日期。
(3)“最終結算截止時間”在系統和/或合同附件中是指買賣雙方完成最終多退少補義務的最晚日期。該截止日不得早于賣方交貨截止時間和買方補齊貨款截止時間。
2、 合同執(zhí)行流程如下:
(1)賣方裝船:賣方不應早于約定的最早裝船日期開始裝船,同時應在約定的“交貨截止時間”22:00前完成裝船,并在交易中心系統點擊賣方發(fā)貨操作(在《商品購銷合同》附件二中對應此操作的表述為“賣方完成所有交貨義務”,僅指賣方通過系統確認商品實際發(fā)貨時間和數量)。操作時應填寫實際的提單數量,實際提單數量應在合同成交數量的溢短范圍內。同時,賣方應在裝船后在系統中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如提單)。
(2)買方確認:賣方在系統發(fā)貨操作后第90個交易日22:00前(在系統和/或《商品購銷合同》附件二中對應此時間點的表述為“買方確認收貨截止時間”),買方應在系統內確認賣方填寫的提單數量,該提單數量即為合同實際交收數量。
(3)賣方交單:賣方應在最終結算后第20個交易日(在系統和/或《商品購銷合同》附件二中對應此時間點的表述為“賣方開票截止時間”)前將《購銷通則》中列明的單證提交給買方,并在交易中心系統進行單據上傳操作。
(4)買方付款:買方須在掛牌約定的“補齊貨款截止時間”當天16:45前在交易中心系統結算賬戶中凍結貨款。如采用暫定價掛牌的,提單數量和確定價格均已確認,即已有合同實際金額,則凍結金額應達到合同成交金額與合同實際金額兩者中的較小值;如提單數量或確定價格未確認,沒有合同實際金額,則凍結金額為合同成交金額。如采用一口價掛牌的,凍結金額為合同成交金額。
(5)最終結算:待提單數量和確定價格均確認后,若存在賣方多收款、買方少付款的情況,買賣雙方應在“最終結算截止時間”前完成多退少補的義務,即合同實際金額結算完畢。
(6)買方確認合同完成:買方應在賣方交單且雙方完成多退少補義務后20交易日16:45(在系統和/或《商品購銷合同》附件二中對應此時間點的表述為“買方確認發(fā)票截止時間”)前在交易中心系統確認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買方操作完成后,交易中心系統合同執(zhí)行完畢。
3、 重要提示
(1) 交易中心系統時間、規(guī)則、公告等描述的時間均以中國北京時間(GMT+8)為準。
(2) 交易日是指周一至周五,不含中國政府公布的法定節(jié)假日,交易中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工作日是指中國政府公布的法定節(jié)假日及休息日以外的日歷日。
(3) 買方收到賣方交付的相關單證后應自行審核單證并確認是否符合付款條件,交易中心對單證的審核不負任何義務。
(七) 違約金
交收違約金:合同未交收部分的合同金額的5%,買賣雙方可另行約定違約金的具體金額或適用的違約金比例。
(八) 本交易品種購銷通則
1. 本交易品種所涉及的相關商業(yè)條款詳見本公告附件《阿根廷轉基因大豆CFR購銷通則》?!顿忎N通則》為參與商最終達成的《商品購銷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經雙方協商一致,雙方還可以通過《商品購銷合同》附件五“合同其他約定”對《購銷通則》的條款和條件進行修改和補充。
2. 除非本公告另有明確約定,如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含本公告)、《購銷通則》、《商品購銷合同》及合同附件的條款有任何不一致,則應以下列順序優(yōu)先適用或解釋:(1)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含本公告);(2)《商品購銷合同》主文及其附件一至附件四;(3)《商品購銷合同》附件五“合同其他約定”;(4)《購銷通則》。
(九) 風險提示
1、 本商品品種允許參與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商品購銷合同》的內容進行補充約定,該等補充約定和交易中心系統中記錄的買賣雙方就其簽署的《商品購銷合同》的履行達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掛牌信息)構成《商品購銷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交易雙方應謹慎協商和確認前述補充約定和交易信息,避免該等補充約定或交易信息與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商品購銷合同》沖突或不一致。如發(fā)生沖突或不一致,按本公告公布的原則進行適用或解釋。
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關規(guī)則、細則、管理辦法、規(guī)定、指引、公告等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時的修訂、補充與變更。
2、 交易中心僅為作為大豆貿易的現貨交易平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guī)以及業(yè)務規(guī)則為參與商提供現貨商品的交易組織及結算服務。本品種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如需進口至中國境內,參與商應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保其具備進口貨物的全部必備資質、證照和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根據農業(yè)農村部(例如《農業(yè)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商務部以及海關等相關部門要求獲得或辦理資質、證照或審批備案手續(xù)(如適用)。境外參與商應同時確保其符合其所在國家或地區(qū)對其在交易中心參與本品種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
如因參與商未能履行上述義務而導致合同違約、合同無效或其他不利后果的,應自行協商并承擔相應責任,交易中心不對任何一方承擔任何風險和責任。請各參與商充分了解和知悉中國法律對本品種相關資質、證照、許可或審批備案的相關要求,提前審查和確認交易對手方資質證照是否齊全,做好風險控制。
3、 本商品品種適用“線上結算、線下交收”的交收模式。交易中心僅根據參與商的劃款指令進行資金的劃付和結算,不參與《商品購銷合同》項下商品貨物的交收。交易中心不對賣方向買方提供的單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擔任何審核義務。
買賣雙方應自行管理合同風險并承擔相應后果。如一方發(fā)生購銷合同項下所規(guī)定的違約行為、或因第三方國家管制或制裁措施等原因而引發(fā)的任何爭議和索賠,由買賣雙方線下自行協商解決,交易中心不參與爭議調解亦不對任何一方承擔任何風險和責任。請各參與商充分了解和評估交易風險,慎重決定是否參與相關交易,做好風險控制和財務安排。
4、 本商品品種的交易允許交易雙方在定向掛牌時自行約定履約擔保金比例。此外,使用暫定價業(yè)務功能的交易允許交易雙方以暫定價格成交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以雙方協商一致確認的確定價格進行最終結算。交易雙方同意并知悉,雙方以暫定價格成交的,履約擔保金(若有)按合同成交金額而非合同最終實際金額計算。由于交易對手方違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購銷合同項下的義務、責任,可能影響交易的完成,進而可能導致參與商遭受損失。如一方發(fā)生商品購銷合同項下所規(guī)定的違約行為,交易中心將有權判定該方違約并將違約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約擔保金(如有)直接劃扣給非違約方。違約方提供的履約擔保金不足以支付所有違約金的,非違約方有權在線下繼續(xù)向違約方進行追索,由此引發(fā)的任何爭議和索賠,由買賣雙方線下自行協商解決,交易中心不參與爭議調解亦不對任何一方承擔任何風險和責任。請各參與商充分了解和評估交易風險,慎重決定是否參與相關交易,做好風險控制和財務安排。
5、 本商品品種允許交易雙方采用“線下交收”的交收方式,即交易雙方自行安排商品購銷合同項下商品的交付,不通過交易中心系統轉讓標準倉單進行商品交收。交易雙方應根據商品購銷合同項下的具體約定履行交收義務,并確保商品購銷合同項下商品實物交收的真實性。交易雙方共同知曉并確認,交易中心不對商品購銷合同項下交易雙方就交收義務的履行情況及商品實物交收的真實、準確、有效承擔任何審查責任。參與商如對商品交收或商品的質量、數量、參數等規(guī)格有任何異議的,可以根據交易中心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向交易中心提出異議或聯系交易中心指定的聯系人。由于參與商疏于合同風險管理或怠于行使其權利而發(fā)生任何糾紛,參與商應自行協商解決并承擔相應后果,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風險和責任。請參與商充分了解和評估交易風險,慎重決定是否參與相關交易,做好風險控制、商品交收和財務安排。
6、 如任何一方參與商對交易、結算或交收等各環(huán)節(jié)有異議的,請及時向交易中心提出異議或聯系交易中心客戶經理。參與商均同意并授權交易中心對異議情形進行調查,并認定違約或違規(guī)性行為,且交易中心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約束力的法院或仲裁裁決、業(yè)務規(guī)則、合同的約定和/或雙方協議一致的結果進行處理。由于參與商疏于合同風險管理或怠于行使其權利而發(fā)生任何糾紛,參與商應自行協商解決并承擔相應后果,交易中心不對任何一方承擔任何風險和責任。
上述公告及《購銷通則》的具體內容請見交易中心系統(CTCS)發(fā)布的公告。